师江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柴志勤、河津市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江珠撤回对被告柴志勤、被告河津市锦通汽车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江珠撤回对被告柴志勤、被告河津市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存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