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渭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渭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

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渭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育元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慧婷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