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胜与邱鹏明、熊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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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邱鹏明、熊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