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联儿与张天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六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十条、

、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

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条、第一百六十条规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联儿工资14000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联儿工资1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联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刘联儿负担3.5元,被告张天昊负担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