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
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