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苏英与被执行人梁正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

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