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业杰与李海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业杰撤回对被告李海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业杰撤回对被告李海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