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斌与钟君明、李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韦斌负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韦斌负担。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胜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