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赵家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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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吴远香负担。审判员 丘赠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