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永林、庄河天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永林、庄河天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二、将原告吕天杰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8万元(账号为:3400075102001465422)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