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洪丽诉周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洪丽与被告周彬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洪丽与被告周彬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金洪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