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强与张运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