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强与张运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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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