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王小游、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九

第九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七条、第一百九十八

第一百九十八条、

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中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

第六条、

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及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小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

下:一、王小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384.88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王志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志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小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减半收取92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王小游、王志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凤梅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