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剑武、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

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

第六十四条、

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剑武、邱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昆明高新区科创

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剑武、邱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857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朱晓冰对被告郑剑武、邱丽华的前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郑剑武、邱丽华、朱晓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被告郑剑武、邱丽华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被告郑剑武、邱丽华、朱晓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桂 欣审 判 员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