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罗思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366.5元,减半收取计418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磊审 判 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学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