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延峰诉被告贾进财、钱素英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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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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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进财欠原告裴延峰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6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止。二、被告钱素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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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