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铭迪特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铭迪特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8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铭迪特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82元,减半收取计13591元,由长春市铭迪特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