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劫宗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华岳矿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150元/月的70%支付刘劫宗生活

二十七条之规定,华岳矿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150元/月的70%支付刘劫宗生活费。据此,对刘劫宗主张华岳矿物公司支付其四个月生活费3220元(1150元/月×70%×4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刘劫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华岳矿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刘劫宗主张其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

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华岳矿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刘劫宗主张其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15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刘劫宗要求华岳矿物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325元(1150元/月×5.5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刘劫宗在与华岳矿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华岳矿物公司工作,华岳矿物公司未表示异议,虽然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因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继续开始的劳动关系为新的劳动关系,双方就该新劳动关系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华岳矿物公司应每月向刘劫宗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据此,刘劫宗主张华岳矿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650元(115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因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争点在于补交应缴的保险费用,这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责,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本院已另行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条、第

第五十条、

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第十条、

、第三十八

第十四条、

条、第四十六

第三十八条、

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劫宗自2012年4月13日起

一、确认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劫宗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准许刘劫宗自2017年6月1日起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三、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向刘劫宗支付拖欠的工资9810元;四、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向刘劫宗支付4个月生活费3220元;五、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向刘劫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325元;六、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向刘劫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650元;上述三、四、五、六项合计32005元,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华岳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王春红人民陪审员  叶祖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娟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第三十九条和

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

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