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伟与郑良、尚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六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告各项损失5833元。二、被告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0元。三、被告尚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良承担150元,被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良承担150元,被告尚文学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