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与裴树清、新疆楷伦桦风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速录员 李思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