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骆宇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骆宇锋签订的《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骆宇锋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二、被告骆宇锋偿付原告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9,886.47元及利息944.22元,以及此款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第二项判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原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骆宇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