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蔡永洪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洪、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洪、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蔡永洪、陈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