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大石桥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员  朱旭鹏人民陪审员  赵广和人民陪审员  史万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富柏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