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
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原告支付欠款25万元,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逾期还款的利息,现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929,660元。具体运算如下: 计付利息区间 借款本金(元) 逾期利息 (元) 还款(元) 付利息后剩余本金 (元) 2013年8月26日-9月5日 4750000 1141.1 23万 4521141 2013年9月6日-9月15日 4521141万 7432 12万 4408573 2013年9月16日-9月25日 4408573万 7247 50万 3915820 2013年9月26日-2014年7月2日 3915820 180235 20万 3896055 2014年7月3日-2015年10月10日 3896055 299729 89万 3305784 2015年10月11日-2017年2月10日 3305784 320072 25万 3305784(本金)+70072 (利息) 2017年2月11日-2017年2月17日 3305784 3804 45万 2929660 结欠本金 292966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苹、俞细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庆借款本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苹、俞细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庆借款本金2,929,66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240,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苹、俞细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家慧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