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忠与赵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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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高新忠已预交),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高新忠已预交),减半收取,由高新忠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人民陪审员 杨焕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