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忠与赵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高新忠已预交),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高新忠已预交),减半收取,由高新忠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人民陪审员  杨焕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