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与石来鹏、柴焕霞、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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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河农行银行账户上的存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河农行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