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

第三百五十六条、

百五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倩雯速录员 李伊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