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米与张朝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若

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