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米与张朝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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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若
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9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