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
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龙铁路NLZQ-2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水十四局南龙2标项目部)承建了南龙铁路NLZQ-2标段,征用了沙县虬江街道麦元村委会林地,完成林业报批手续,取得了福建省林业厅许可。2016年8月,中水十四局南龙2标项目部将其征用的含沙县虬江街道麦元村51林班2大班7①小班“潘坑”山场地块交由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厦沙高速公路A9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厦沙高速9标)使用。2016年8月30日,中铁十四局厦沙高速9标项目部与“潘坑”山场的承包人曹某、林某2、林某1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2016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在施工时,为了缩短施工工期,未经上级同意及授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将该山场杉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地点为沙县虬江街道麦元村51林班2大班7①小班,采伐杉木350株,立木蓄积28.043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641.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虬江森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1月3日,沙县虬江森林派出所扣押了被告人王某采伐的杉木28.04立方米。再查明,被告人王某已与沙县林某3签订委托补种、抚育协议书,并于2017年7月26日缴纳了生态恢复、补植抚育费16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权证、承包经营合同、临时使用林地协议书、厦沙高速公路沙县段麦元村征地补偿协议书、福建省林业厅临时用地决定、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沙林【2016】2号关于调整木、竹生产经营计征价格的通知、委托补种抚育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曹某、林某1、郑某、胡某1、杨某、邱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技术鉴定意见书、林业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厦沙高速公路A9项目部路基施工队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上级同意及授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组织工人采伐林木28.04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主动签订委托补种、抚育协议书并交纳生态恢复、补植抚育费,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缩短施工工期,主观恶性较小,其滥伐的林木的林地的使用已取得了福建省林业厅许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
第五条、
规定,判决
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
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现扣押在沙县公安局虬江森林派出所的28.04立方米杉木木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小燕审 判 员 谢远忠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官 泓书 记 员 卢 加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
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
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
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