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萍与被告沈阳万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库县鑫旺福润大卖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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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萍要求被告沈阳万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法库县鑫旺福润大卖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占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倩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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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