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政同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永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