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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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政同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永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