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国与巩庆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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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
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