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高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