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子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子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郑嘉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慧莹吴曼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