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557号执行
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5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永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