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琴诉马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02民初

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