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谭洪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