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迷锁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兵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