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兵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迷锁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兵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