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虹与韩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周彩虹负担。审 判 员 李慧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高黛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