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利容依据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
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利容依据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5】117号仲裁裁决书所申请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 继 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