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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4.15元的冻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4.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