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