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祥与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零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却不提供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侵害了张国祥的合

条的规定,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却不提供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侵害了张国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吴金斌、陈衡、李兰、陈丰生、彭玉金应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竞降标公司不能

款规定,吴金斌、陈衡、李兰、陈丰生、彭玉金应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竞降标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竞降标公司、陈衡、李兰应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降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清一作为竞降标公司和降飙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两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竞降标公司辩称,竞降标公司与降飙公司系不同的企业法人,涉讼合同相对方是降飙公司,与竞降标公司无关。降飙公司辩称,根据“降飙网”交易规则,降飙金分为三类,均为网站赠送虚拟货币,只有充值的可用于提取资金,其余积分不等同于现金。竞拍失败,现金就不存在,如同网络游戏或抽奖的形式。降飙金可用于兑换货品,但货品金额是变化的,张国祥提供的未交付清单只是某个时间点的价格,若降飙公司无货,不可能将积分折成现金返还张国祥。降飙金实际上是会员积分,用来兑换商品,或用来享受商家服务,不能变成货币形式返还个人。商家同意积分兑换货品时,积分不会消失,而是返还到账户中。张国祥申请成为公司会员的前提是接受交易规则,除充值降飙金外,其余降飙金均无法提现,这在张国祥注册时已予以确认。“降飙网”推出的活动是为了吸引会员,商品数量有限,兑换完活动就结束。会员参与活动,视为同意规则。张国祥存在一人注册多号的情况,根据规则降飙公司有权采取锁定账号、取消未发货清单、已发货订单将追回、收回赠送的降飙金及奖励、清空数据等惩罚措施。张国祥要求将降飙金折成现金返还,没有依据。吴金斌辩称,竞降标公司所有的决策、兑换规则、发货等都是由游清一掌控,其只是实际执行者,请求驳回张国祥对吴金斌的诉求。李兰书面辩称,其与竞降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该公司员工和名义股东。李兰未与张国祥签订合同,也未收到其充值金额或转账款项。游清一系竞降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负责人,其代表公司聘任李兰作为竞降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委托李兰代持股权。因此,李兰只是名义股东,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游清一,因此不应由李兰承担股东责任。游清一辩称,本案是针对降飙公司的合同纠纷,其并非降飙公司的股东,请求驳回张国祥对其诉讼请求。陈衡、陈丰生、彭玉金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陈衡、李兰、陈丰生、彭玉金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张国祥提交的《未交付商品清单》。该证据为书证原件,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该清单加盖公司印章,应视为公司对清单内容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2.吴金斌提交了《同意书》、《代持股协议》及《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证明上述材料均未经吴金斌签字确认,《代持股协议》及《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均未经吴金斌同意,系游清一伪造。该组证据为书证复印件,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确认该组证据系游清一交给吴金斌的材料,但吴金斌至今未签字。本院认为,吴金斌系竞降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权情况应当是清楚的。虽然上述证据未经吴金斌签字,但吴金斌也没有对代持股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提出反对,应视为其知情并不持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3.李兰提交的《投资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该组证据为书证原件,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4.李兰提交的《协议书》。该证据为竞降标公司与李兰、陈丰生、陈衡、吴金斌、彭玉金及案外人曾建华、吕英英、陈斯疗、姚金龙、姚龙岩签订,载明游清一同意将“竞降标版权”归竞降标公司所有,并用该版权出资占有公司25%的股权,委托李兰代为持有,游清一通过版权及现金出资占有的竞降标公司52%的股权,委托李兰代为持有。该证据为书证原件,张国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5.李兰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劳动合同》。该组证据为书证原件,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6.李兰提交的竞降标公司薪资表。该证据为书证原件,张国祥、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7.陈衡提交的《代持股协议》、《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该组证据为书证原件,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及游清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8.竞降标公司提交的《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降飙公司提交的《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该组证据为书证原件,张国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9.降飙公司提交的竞标流程图、会签表、降飙网首页更改需求、关于恶意推广会员处理办法。该组证据为书证原件,吴金斌及竞降标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张国祥认为该组证据系降飙公司的内部资料,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该组证据系公司内部资料,如未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或公示,则对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根据现有证据,该组证据中的竞标流程图与在案的《竞标流程》、《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降飙金使用规则的详细规定》可以印证,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纳;10.降飙公司提交的《收派服务合同》、《移动支付业务合作协议》、《无卡支付合作协议》、2015年2-4月京东已发商品汇总表及张国祥已收货订单、手机供应商通过顺丰发出的11台苹果手机汇总表、厦门象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发商品汇总表、中石化加油卡订单发货汇总。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降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11.降飙公司提交的2015年2月至4月已发货《采销订单》、《换购订单》、《异常信息处理单》明细表。张国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未能与其提交的未发货清单一一对应,无法证明降飙公司已发货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未经张国祥签字确认,降飙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竞降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李兰,其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0元。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的记载,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2054年6月9日前缴足。2014年12月15日,股东李兰决定向陈衡转让2%的股权。2014年12月15日,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股东李兰以货币形式认缴2842万元,股东陈衡以货币形式认缴58万元;增资后,李兰持有公司98%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2940万元,实缴0万元),陈衡持有公司2%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60万元,实缴0万元);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重新制定公司章程。2015年1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第一期出资1000万元,相应实收资本由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不变。李兰实际出资980万元,陈衡实际出资20万元。2015年1月7日,厦门市集易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载明竞降标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40年内缴足;截至2015年1月6日,陈衡认缴注册资本为60万元,本期实际出资20万元,李兰认缴注册资本为2940万元,本期实际出资980万元。2015年1月8日,经股东会决议,李兰向彭玉金、吴金斌、陈丰生等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后,李兰认缴注册资本1560万元,实缴520万元,陈衡认缴注册资本60万元,实缴20万元,吕英英认缴注册资本270万元,实缴90万元,陈丰生认缴注册资本270万元,实缴90万元,曾建华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100万元,陈斯疗认缴注册资本183万元,实缴61万元,姚金龙认缴注册资本135万元,实缴45万元,姚龙岩认缴注册资本108万元,实缴36万元,彭玉金认缴注册资本54万元,实缴18万元,吴金斌认缴注册资本60万元,实缴20万元。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曾建华、吕英英、姚金龙、姚龙岩系他人冒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2.降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李兰、陈衡,二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90万元、1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均为0元。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的记载,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2055年10月31日前缴足。2014年12月18日,经股东会决议,李兰向竞降标公司转让99%的股权,所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到资的注册资本990万元由竞降标公司按章程规定如期缴交;股权转让后,竞降标公司持有公司99%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990万元,实缴0万元),陈衡持有公司1%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0万元,实缴0万元)。2015年1月7日,厦门市集易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1月6日,陈衡认缴注册资本为10万元,本期实际出资10万元,竞降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990万元,本期实际出资990万元。2015年1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1000万元,相应实收资本由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股东竞降标公司以货币形式认缴1980万元,股东陈衡以货币形式认缴2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竞降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970万元,实缴990万元,认缴资本分两期于2055年10月31日之前缴足,陈衡认缴资本30万元,实缴10万元,所认缴资本分两期于2055年10月31日前缴足;股东按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3.2014年5月21日,以游清一为甲方,李兰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自己对竞降标公司100%股权,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2015年1月10日,以游清一为甲方,李兰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竞降标公司58.1%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代持股的期限自代持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年;4.2014年12月1日,以游清一为甲方,陈衡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甲方拥有降飙公司100%的股权,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公司1%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同日,以降飙公司为甲方,陈衡为乙方的双方签订《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015年2月1日,以游清一为甲方,陈衡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甲方拥有竞降标公司60.1%的股权,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公司2%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乙方代持股期限为自代持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半年;5.“降飙网”(域名:www.jbw518.com)是竞降标公司和降飙公司共同运营的网站,采用的是一种新型的电商运营模式,依参与竞标的人数而定,越多人参与竞标则价格越往下降。2015年6月19日,降飙公司在“降飙网”发布公告,载明“降飙网”将于2015年6月19日开始启用新域名www.xmjbw.cn,官方主页同时变更为www.xmjjb.cn,主办单位是降飙公司。根据降飙公司在“降飙网”上发布的《关于降飙金使用规则的详细规定》,降飙金是降飙网使用的通用虚拟货币,会员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降飙金,如充值、注册、推广、众筹、晒单、评价等。关注金是降飙网会员选择商品进行关注时扣除的降飙金,会员在关注商品时需要一次性扣除一定数量的降飙金(扣除个数由降飙网根据商品信息确定,一般为1个)。跟竞金是降飙网会员在参加商品竞标时扣除的降飙金,会员在跟竞过程中每跟竞一次需扣除一定数量的降飙金(扣除个数由降飙网根据商品信息确定,一般为1个)。降飙金分为充值降飙金、赠送降飙金和再用降飙金三类。充值降飙金来源于会员充值、众筹账户转入、会员推广产生的订单提成而产生的奖励,其可用于关注商品、跟竞商品、抵付货款和提取资金;赠送降飙金是降飙网给予会员的优惠,会员注册成功可获得10个赠送降飙金的奖励,每推广1人可获得5个赠送降飙金的奖励,在竞标成功收到商品后对该商品作出晒单动作可获得3个赠送降飙金的奖励(办理退货者,此赠送降飙金将予以收回),在竞标成功收到商品后对该商品作出评价动作可获得2个赠送降飙金的奖励(办理退货者,此赠送降飙金将予以收回),在参与降飙网的众筹活动时,降飙网会一次性支付会员其所充值众筹账户资金一年18%的奖励,这些奖励会进入会员的赠送降飙金账户,会员在参与众筹活动期间进行商品竞标,得标后可获得该商品得标价10%的赠送降飙金奖励,该奖励在会员结束参与众筹活动时停止,赠送降飙金可用于关注商品、跟竞商品;再用降飙金是降飙网跟竞金的一种存在方式,是降飙网会员在参与商品竞标的过程中因每轮跟竞至竞标结束而未得标的跟竞金积累而来的,其可用于补差抵付商品、换购商城换购商品及抵付货款。根据“降飙网”上发布的《竞标流程》,降飙网采用会员制,网友须先注册加入成为会员之后,才能参与竞标;会员注册成功之后即可获赠10个降飙金,降飙金可网络在线充值(充值的降飙金可退,赠送、奖励的降飙金不可提现);关注后,如商品在24小时未开标,那么关注降飙金退还会员,如参与竞标,但未全程跟竞(至有人夺标),那么跟竞使用的降飙金将不予退还。《竞标流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一个用户注册多个账号,或是拥有对多个账号的操控权,再或是不同上网设备同时登陆一个账

一个用户注册多个账号,或是拥有对多个账号的操控权,再或是不同上网设备同时登陆一个账号进行竞标的,降飙网将会通过一系列数据判断账户的关联性,一旦认定,将会从严处理。届时会要求会员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人工拨打手机号码进行验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如会员拒绝配合,将对会员已注册账户进行锁定,对于违规情况,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以下处理:立即锁定所有账号进行调查,所有未发货订单立即取消,竞标所消耗的降飙金不予返还,已发货订单,将通过物流公司给予追回,清空赠送的各种优惠福利,包含但不限于注册时赠送的降飙金及推广所获得的奖励等。因再用降飙金在账户上体现为“兑换积分”,换购时仅能以再用降飙金换购,因此,多数会员为换购商品,会参与大量的竞拍活动,以形成再用降飙金,在竞拍过程中,系统会自动扣除数量不等的降飙金即跟进金,其中仅部分会累计返还并转化为再用降飙金。2015年8月,“降飙网”因未续交网站服务费用被关闭,降飙公司和竞降标公司现已停业;6.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禾山工商所受理关于竞降标公司和降飙公司的投诉38件,涉及金额共计552071元。2015年5月底,约10名消费者到禾山工商所进行现场投诉,要求依法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投诉标的主要涉及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油卡、手表、电话充值卡、日用品、花生油、咖啡、花茶、牛奶等,投诉原因均为在“降飙网”上拍下商品,但商家未兑现承诺,迟迟不予发货;7.2015年6月下旬,降飙公司与张国祥对未交付商品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张国祥在“降飙网”同时注册多个会员账号,张国祥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换购苹果6手机等商品;于2015年4月27日竞拍森海塞尔HD201头戴式耳机。上述商品均未发货,原价格共计53165元,交易价格共计31038元。张国祥在降飙网的账户余额为:赠送降飙金20876个,充值账户39个,兑换积分2646个;8.张国祥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8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注册会员与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只是在价格协商机制上采取了“竞标”的方式。“降飙网”系竞降标公司与降飙公司共同运营的网站,应共同对该网站运营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降飙网”注册会员,张国祥在行使会员权利前先以转账方式进行充值,而后使用网站系统生成的降飙金进行商品竞投和换购。虽然换购商品时使用的是再用降飙金,但根据竞标规则,再用降飙金是会员在参与竞标的过程中因每轮跟竞至竞标结束而未得标的跟竞金积累而来的,其可用于补差抵付商品、换购商品及抵付货款,因此,再用降飙金具有虚拟货币的属性。会员使用再用降飙金换购商品,本质上也是买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降飙网”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并已停止运营,张国祥要求取消订单,返还未发货商品对应的订单价款及充值账户余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竞标规则,赠送降飙金、兑换积分可用于换购商品、抵付价款,具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因“降飙网”无法正常运营,张国祥个人账户中的赠送降飙金、兑换积分事实上已无法使用,张国祥有权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降飙公司辩称,张国祥存在一人注册多号的情况,根据竞标规则,降飙公司有权采取锁定账号、取消未发货清单、已发货订单将追回、收回赠送的降飙金及奖励、清空数据等惩罚措施。本院认为,该规则系“降飙网”制定的格式条款,赋予网站经营者在会员违反规则情形下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

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降飙网”并未按上述要求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院认

第四十条规定,本院认定该规则无效。对降飙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确认的《未交付商

定该规则无效。对降飙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确认的《未交付商品清单》,未发货商品的订单金额共计31038元,充值账户39个,赠送降飙金20876个,兑换积分2646个,故降飙公司、竞降标公司应返还张国祥货款31077元,并赔偿损失23522元。张国祥要求降飙公司、竞降标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货款利息损失,系合理诉求,但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较为合理,对兑换积分该部分损失不再另行计算利息。张国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国祥主张,“降飙网”的经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本院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应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本院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一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本院合并审理的其他注册会员起诉的案件查明的事实,“降飙网”已实际履行部分订单项下交货义务,因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能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降飙网”存在欺诈的主观恶意,因此,张国祥主张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我国对民事诉讼并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之间对律师费的负担也未作出约定。因此,张国祥主张赔偿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仅指股东实际违约的情形,即违背关于出资期限和出资额的认缴承诺,并不适用于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竞降标公司的股东吴金斌、陈衡、李兰、陈丰生、彭玉金及降飙公司的股东竞降标公司、陈衡、李兰的出资期限至今尚未届满。根据查明的事实,游清一系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的实际股东,李兰、陈衡、吴金斌系代持股的名义股东,根据验资报告,已到期出资均系足额出资,张国祥并无证据证明四人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因此,张国祥在本案中诉请吴金斌、陈衡、李兰、陈丰生、彭玉金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竞降标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竞降标公司、陈衡、李兰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降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国祥要求游清一对竞降标公司及降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

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可见,如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其破产,使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因此,如竞降标公司、降飙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系争债务,张国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也可依法向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游清一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第九十七条、

人民共和国民事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一、厦门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张国祥货款310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二、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国祥损失23522元;三、驳回张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张国祥负担2530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张国祥负担2530元,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