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仁辉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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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仁辉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天 碧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