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花与王莉红、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李继云(甲方)与

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李继云(甲方)与王莉红、崔金峰(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李继云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后,应当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寄出即视为通知乙方。因原告刘爱花并未举证其已将债权转让这一事实通知被告王莉红,故本院对于赵桂香已将债权转让给刘爱花这一事实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爱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刘爱花负担。如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爱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刘爱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胡亚芹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聪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