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桂云诉被告蔚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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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四十五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桂云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