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志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33号

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