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邹政安、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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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鲜亚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尚校书 记 员 贾 敬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