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珍与刘雪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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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胡毅杰二〇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胡毅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