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

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秦大眼、李淑民、李木香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