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梅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冬梅代书记员 蔡凯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