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冬梅代书记员 蔡凯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